原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厅长刘积福一审获刑11年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星期五(8月5日)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原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厅长刘积福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一案,并当庭宣判被告人刘积福获刑11年。

根据“江西法院”微信公众号发布的通报,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8年至2021年,被告人刘积福利用担任九江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九江市委书记、原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党组书记、厅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出让、承接工程、职务调整、工作调动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010.064168万元(人民币,下同,约613.65万新元)。

通报称,2017年至2021年,被告人刘积福离职后,利用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相关个人和单位在承接工程、招聘入职、银行贷款等事项上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人民币共计553万元。刘积福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刘积福自愿认罪认罚。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积福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刘积福具有坦白、立功,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依法予以采纳。遂依法判决:被告人刘积福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对被告人刘积福违法所得折合人民币3563.064168万元及孳息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积福通过远程视频方式在南昌市第一看守所线上参加诉讼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宣判后,刘积福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公开简历显示,今年73岁的刘积福是江西吉安人,大学本科学历。他不到19岁参加工作,在部队服役10年。

1978年9月,刘积福转业到吉安地区中级法院工作,历任办公室副主任、副院长等。1987年9月,时年38岁的刘积福升任井冈山市委副书记、市长,两年后任井冈山市委书记。主政井冈山不到两年,刘积福又在随后的10年里辗转吉安、宜春、九江等地任职,并在2001年12月任九江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2005年6月,刘积福出任江西省省国土资源厅党组书记,九个月后再担任国土资源厅厅长。2010年1月,年满60岁的刘积福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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