罕见基金公司IT老总连续4年趋同交易,盈利575万,遭罚没2301万并市场禁入10年,公司回应:系个人行为

财联社(深圳,记者 周晓雅 沈述红)讯,12月27日,中国证监会广西证监局披露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场禁入决定书。时任大成基金信息技术部总监蒋卫强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盈利575.29万元,被广西证监局罚没2301.17万元。同时被采取10年市场禁入措施。

针对这一行政处罚,大成基金表示,已获悉相关事项,属蒋卫强个人行为,其年初已从公司离职。目前,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基金投资运作正常。

“大成基金一贯遵循‘持有人利益至上’的经营理念,对公司员工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大成基金表示将继续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和服务水平,切实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无论从罚没金额还是市场禁入年限来看,此次处罚决定在近年公募基金行业都较为罕见。除了上述公募人士被罚事宜,今年以来,已有多家公募及第三方销售机构受到监管处罚。早在2020年,这一基金赚钱效应彰显无疑的年份,监管层的动作也未曾停息。

逾4年趋同交易

在2017年5月17日至2021年4月22日期间,担任大成基金信息技术部总监职务的蒋卫强,拥有大成基金恒生系统核心数据库账户权限。

通过该账户权限,蒋卫强在任职期间使用办公台式电脑提取查看大成基金所管理的3个组合账户的历史和实时交易数据,知悉该未公开信息。

利用已知悉的未公开信息,蒋卫强开始进行趋同交易。一个于2015年1月22日开立于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深圳某营业部的“郭某珍”证券账户,由蒋卫强控制,证券账户内资金均为蒋卫强所有。

在任职期间,蒋卫强账户操作“郭某珍”证券账户与大成基金受托管理的上述3个组合账户趋同交易股票。该账户趋同交易股票245只,趋同交易成交金额6.69亿元,趋同交易盈利575.29万元。

广西证监局表示,蒋卫强上述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条第六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

由于上述违法事实,交易金额大,持续时间长,情节严重,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属于《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六项、第五条所列情形。

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六项和第五条的规定,广西证监局决定,对蒋卫强采取10年市场禁入措施。

同时,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广西证监局还决定对蒋卫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5752934.33元,并处以17258802.99元罚款。即合计罚没2301.17万元。

曾请求调减市场禁入年限被否

罚没逾2000万元以及10年的市场禁入,在公募基金行业较为罕见。对此决定,蒋卫强曾提出调减市场禁入年限的请求,但未被采纳。

处罚决定书中提及,当事人在听证和陈述、申辩材料的过程中,曾请求调减市场禁入年限,定为三年以上五年以下,并提出5条相关意见。

一是本案属于“跟随型”交易,社会危害性低。

二是积极配合调查,主动供述了办案人员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符合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三是本案并无直接证据证明蒋卫强何时查看哪一项具体非公开信息,且部分股票交易具有连续性、稳定性,属于当事人自主决策,并非趋同交易,属于巧合,对应的交易金额及违法所得金额应予扣除。

四是沪深交易所计算趋同交易金额和盈利金额的数据不包含开市前委托数据,不能作为处罚依据。

五是蒋卫强“跟随型”交易未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未对投资者造成严重损害,不属于行为恶劣的情况。

对此,广西证监局也一一给予回应,不予采纳当事人的意见。

广西证监局认为,第一,本案量罚时已经充分考量了“跟随型”交易的因素。

第二,当事人不存在主动供述办案人员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情节。并已充分考量其积极配合调查的情节。

第三,经核实,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相关股票,部分违法交易是自主决策的理由不成立,本案认定的趋同交易金额及违法所得金额无误。

第四,趋同交易金额及违法所得金额由我局根据本案证据认定,沪深交易所的计算数据仅是提供参考。

最后,广西证监局强调,蒋卫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交易金额及获利金额大,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10年市场禁入与其违法情节相符。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广西证监局表示,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当事人如对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强监管周期到来

除了上述公募人士被罚事宜,今年以来,已有多家公募及第三方销售机构受到监管处罚。

6月7日,浙江监管局发布市场禁入决定书。因存在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承诺保本保收益等多项违法事实,浙江监管局对金观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的实控人韦杰和董事长、总经理蒋雪琦分别采取10年与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根据以往情况,对于业内基金销售机构的违规行为,监管层通常以采取责令改正、暂停基金销售业务等措施为主,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况较为罕见。追溯该公司历史不难发现,早在此次市场禁入决定作出前,金观诚已被监管层多次点名,且屡屡整改未果,早已暴露其内部控制存在重大问题、经营管理存在较大风险。其实控方金诚财富更是涉嫌非法集资,涉案金额高达450亿元,实控人韦杰也在2019年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也是在6月份,裁判文书网披露了一度被称为“基金教父”的江作良,因多项违法事实,被证监会处以罚没2亿多元、终身市场禁入的终审判决。经过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一审、二审后,法院相继驳回了江作良的诉讼。

资料显示,2001年至2008年6月期间,江作良在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方达基金)工作,历任易方达基金投资管理部总经理、总裁助理、投资总监、副总经理。根据证监会的调查显示,他在2004年12月至2007年4月担任发审委委员期间,存在借用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行为。

被证监会处罚后,江作良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予以撤销。经过一审、二审,法院最终判定: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驳回江作良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2020年,这一基金赚钱效应彰显无疑的年份,监管层的动作也未曾停息。

财联社记者通过梳理144家基金公司(含公募基金公司、券商资管等)旗下产品年报发现,至少有27家公募在2020年遭到监管稽查或处罚。这也相当于每10家基金公司中,便有1-2家在过去一年中被监管点名。

华夏基金旗下产品的年报信息显示,该公司在2020年曾收到北京证监局有关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虽然年报中并未透露华夏基金因何被监管责令改正,但这家头部公募被监管处罚一事,依然引起了市场关注。在公司产品年报中,华夏基金表示,收到监管函后,公司已按要求改正并报告。

国泰基金、银河基金同样在去年受到过监管稽查。上海证监局对这两家公司进行检查并发现问题后,进而对两家公司及相关人员出具了监管措施;平安基金、永赢基金、华泰柏瑞基金也收到了监管机构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还对平安基金相关责任人采取了监管谈话措施。对此,这三家公司高度重视,及时向监管机构提交整改报告并完成整改。

值得一提的是,2020年,景顺长城基金分管副总经理亦曾受到监管问询。该公司旗下产品年报显示,由于景顺长城基金信息技术业务人员未对系统测试结果进行审查,致使公司旗下个别基金出现拉抬股价的异常交易情形。由此,相关分管副总经理收到深圳证监局监管谈话的决定。

在27家基金公司收到的监管处罚中,内控问题成为了重点监管内容。华商基金和新华基金便存在着类似的问题。以华商基金为例,2020年,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对华商基金出具了《关于对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指出管理人风控管理工作存在疏漏、内部监控不健全。对此,华商基金表示自身立即制定了整改计划和整改方案,积极采取整改措施,排除业务中存在的风险隐患,全面落实了各项整改要求。

另外,一度引发基金信任危机的“老鼠仓”行为,在2020年仍有8张相关罚单出现。包括银华基金明星基金经理周可彦和南方基金风险管理部职员方华均因“老鼠仓”被罚,分别被罚没242.08万元、67.53万元。不过,相关事件出现的年份都在较早的年份。

以银华基金为例,该公司明星基金经理周可彦“老鼠仓”案也曾引起轰动,周可彦2013年8月加入银华基金,曾在2016年、2017年连续两年斩获金牛奖。周可彦操作“老鼠仓”不是亲自动手,而是在他担任“银华富裕基金”基金经理期间,把他掌握的“银华富裕基金”未公开交易信息提供给她妻子进行操作,先于、同期或稍晚于“银华富裕基金”账户趋同交易股票95只,共赚了121万,最后被证监会罚没242.08 万,证券市场禁入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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