赚快钱、靠配资的时代已结束!ESG理念助推投资韧性彰显

财联社(上海,记者 徐川)讯,在双碳目标的推动下,我国ESG投资步入快车道。对于投资机构而言,基于负责任投资原则,除参考投资标的的财务指标以外,还需要综合考量环境、社会、公司治理等多方面因素。

在近期举行的“碳中和背景下企业与金融机构ESG实践研讨会”上,多位投资机构人士表示,ESG理念已深度融入“投前-投中-投后”的投资全流程,内外部的ESG评价体系形成互补,对投资决策起到关键作用,但是各大ESG评价体系的信息可比性问题仍有待进一步解决。

“赚快钱、靠配资的时代可能已经过去了,在ESG理念的激励下,投资机构需要坚持长期主义和构建核心价值。”朗姿韩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副总裁罗捷思在研讨会上表示,目前投资市场中,做优先级的资金较多,但真正有能力做劣后处置的资金仍然较少,因此需要投资机构“慢工出细活”,打造自身的核心壁垒与核心能力。

投资机构如何践行ESG理念

TMF Group基金服务商务总监陈新璞介绍称,投资机构会定期要求被投企业或被投基金披露相关报告,以监测其ESG策略是否与早期的投资初衷相一致。

“风投公司(VC)开展ESG投资的核心维度在于降本、增效、提质、增收、合规。”小苗朗程投资管理合伙人方正浩认为,具体在“投前”环节,以“提质”为例,VC更为关注的投资赛道是一些通过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来提升生产效率与产品质量的公司。

睿星资本财务负责人江南介绍称,以其关注的投资领域为例,ESG理念在“投中”更多体现在将绿色建筑的相关技术应用至物业的建设与改造,如为降低碳减排,尝试以地球自身的热能源替代传统空调。

“在‘投后’环节,VC履行ESG责任主要在于为被投企业提供大量的增值服务与辅导工作。”方正浩表示,一方面针对一些内部组织不规范的初创公司,辅导其完善人力资源、财务管理等制度。另一方面,VC也会主动为被投企业对接第三方服务机构,并提供一定的技术支持与补贴。

江南亦表示,不动产投资机构在“投后”实践ESG理念的重点在于将物业的运营能耗降到最适中的水平,采取的举措包括在物业中安装类似于感应灯的能源开关等。

内外ESG评价体系互为补充

在ESG投资实践中,相关的信息披露与评价体系为外部投资机构提供了重要的决策依据与意见参考。

“目前,各大国际主流ESG信息自愿披露体系所呈现的特点不尽相同,但形成互补关系。”治吉科技ESG首席研究专家李祎介绍称,具体从披露范围来看,以GRI、SASB为代表的体系涵盖了环境、社会、运营治理与经济信息,而CDP、TCFD等则更偏向于环境与气候信息。此外,披露体系的目标受众也有一定区分,有些体系面向所有的利益相关方,而另有一部分体系面向的受众仅为资金的提供者。

李祎进一步表示,企业可根据自身需求来选择一种或多种ESG信息披露工具,但外部投资者面临的一大挑战在于目前的ESG信息并不具备可比性。目前,有关国际组织也正在将部分信披体系进行整合,使得企业的ESG信息更具可比性,从而便于使用者去比较不同公司的ESG绩效。

“外部第三方与投资机构内部建立的ESG评价体系是相互相成的关系。”江南认为,较多外部的ESG评价指数向投资机构呈现的是更为直观的数据展示,而投资机构自身使用的ESG评价标准则是基于外部评价体系进行细化,进一步覆盖到细节之处。

近期,我国ESG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也相继出台。2022年2月8日起,《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及《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准则》正式施行,明确了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的主体、内容、形式、时限和监督管理,规范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活动。与此同时,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四部门联合印发《金融标准化“十四五”发展规划》亦提出,建立ESG评价标准体系。

ESG相关法律法规涉及面较广

对于涉及ESG的法律问题,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刘倩表示,虽然ESG理念在我国是一个比较新的概念,但是相关的法律法规较为全面、法治建设从未缺位。在环境方面,《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税法》等法律法规先后实施;房地产领域也出台了相关细则,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等。

除大气污染、水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以外,刘倩介绍称,ESG相关的环境法律问题还包含合规层面,如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即进行排污、未取得环境评价文件即开工建设等。

在社会层面,ESG相关的法律问题覆盖范围较为广泛,辐射至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方方面面,涵盖市场监督、财税、行政许可审核、金融、知识产权、安全监管、土地承建、员工权益等。其中,劳动雇佣近年来受到颇多关注,具体涉及按时发放工资、足额缴纳社保、实行劳工准则等内容。

“在司法实践中,相关的行政处罚会视案情的复杂程度而定。”刘倩进一步表示,在简易程序中,执法机关发现违法行为后会开展调查取证,从而作出处罚决定,当事人拥有行政诉讼权利,这涉及到听证、申辩等复杂程序,但也要注意到行政诉讼是有时效的,一般情况下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行政复议期满15日是重要的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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