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隔10年,基金管理办法大修并更名,五大重点护航高质量发展

财联社5月20日讯(记者 黎旅嘉)于2004年首次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在2012年进行小幅修订后,今年再次迎来修订,并更名为《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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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的宗旨在于加快推进公募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提高公募基金行业服务资本市场改革发展、服务居民财富管理、服务实体经济与国家战略的能力,构建多元开放、竞争充分、优胜劣汰、进退有序的行业生态,切实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此次《管理办法》及其配套规则的主要内容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完善基金管理公司设立股东条件,优化公募牌照准入制度,坚持高水平开放,有序扩大公募基金管理人队伍,提升行业包容度;

二是提升公募基金管理人合规风控能力,突出行业文化建设与廉洁从业监管,夯实行业高质量发展基础;

三是着力完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全面构建长期激励约束机制;

四是支持基金管理公司在做优做强公募基金主业的基础上实现差异化发展,提高综合财富管理能力,打造一流财富管理机构;

五是建立公募基金管理人退出机制,允许市场化退出,并明确风险处置措施和实施程序,压实各方责任。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于2004年首次发布,并在2012年进行小幅修订,为推动基金管理公司规范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更名后的《管理人办法》及配套规则从完善准入监管、优化牌照制度、突出长期考核激励、明确退出机制等方面进行规范。在业内人士看来,相关制度有望助力行业健康发展。同时,也将吸引各方更加广泛参与,共同促进公募行业高质量发展。

《管理人办法》正式公布

此前,证监会就已针对《管理办法》及其配套规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各方对《管理办法》及其配套规则的基本思路和主要内容总体认同,并反馈了意见建议。经认真研究,证监会对部分意见予以吸收采纳。

据了解,现行的《管理办法》于2004年首次发布,并在2012年进行了小幅修订。自实施以来,《管理办法》在促进基金公司规范发展、树立资管行业制度标杆和培育大众科学投资理念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近年来基金行业面临市场内外环境的深刻变化,《管理办法》部分内容已不能完全适应实践发展和资本市场深化改革的需要,需适时予以调整。

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此次修订主要聚焦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直接融资、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深化资本市场改革重大部署,坚持问题导向、立足长远,着力提升公募基金服务实体经济与服务居民财富管理能力,构建多元开放、竞争充分、优胜劣汰、进退有序的行业生态,推进行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本次修订从“准入-内控-经营-治理-退出”全链条完善监管制度,修订后的《管理人办法》共8章78条。配套规则对实施《管理人办法》作出具体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六项内容:

(一)强化基金管理公司股权管理,切实把好入口关。

(二)优化公募基金管理人牌照准入制度,壮大公募基金管理人队伍。

(三)着力提升机构主题合规风控能力,夯实行业高质量发展基础。

(四)着力完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机制,突出长期考核激励。

(五)支持基金管理公司在做优做强公募基金主业的基础上实现差异化发展。

(六)建立公募基金管理人市场化退出机制,规范风险处置流程。

一是进一步提升行业包容性,公募牌照准入和日常业务监管需进一步完善;二是进一步发挥树立长期投资理念,强化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加快推进文化道德建设;三是进一步打造更有韧性的行业生态,加大公司防风险意识,提高机构市场化退出可操作性;四是进一步支持行业机构做优做强,努力打造国际一流的资产管理机构。

有鉴于上述内容,此次发布的《管理人办法》也将此前征求意见稿中结构由“准入-经营-治理-退出-监管”调整为“准入-内控-经营-治理-退出”。

看点一:优化准入制度,适度放宽“一参一控”限制

在准入方面,为把好入口关,《管理人办法》明确强化了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权管理。

首先,调整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准入条件。继续坚持对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实施差异化准入要求,对持股5%以下股东完善负面清单,对持股5%以上非主要股东强化财务稳健型要求,扩大主要股东适用范围,适当提高主要股东条件,明确实际控制人要求。

其次,完善专业人士发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制度范围。适度提升自然人股东的资质条件,更加强调发起人的道德操守、执业声誉与专业胜任能力,合理约束自然人主要股东的股权转让行为。

再次,促进行业高水平对外开放。坚持内外资一致原则,进一步完善境外股东准入条件,鼓励借鉴境外现金资产管理经验与有益业务模式,积极引入优质境外机构。

此外,深化简政放权,突出放管结合。进一步精简基金管理公司股权变更审核事项,不再对不涉及股东类别变化的股权变更事项实施审核。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管理人办法》还强调优化公募基金管理人牌照准入制度,放宽“一参一控”限制。首先,统一资管机构准入标准,重点关注资管展业经验及合规风控情况。其次,强化公募业务规则一致性,明确公募持牌机构在公募业务相关合规内控、人员资质、运作管理等方面均需遵照执行。此外,适当放宽“一参一控”限制,允许同一集团下证券资管子公司、保险资管公司、银行理财子公司等专业资管机构申请公募牌照。

在业内人士看来,这一要求为证券资管子公司、保险资管公司、银行理财子公司等专业资管机构开展公募业务“开绿灯”,也有望为存量机构引入更多的竞争者。

事实上,此前券商对旗下独立运作的资管子公司几乎都是100%股权,若旗下还持有某基金公司股权超过50%,则都处于控股地位,不符合“一参一控”的要求。因此,无法申请公募牌照,也间接导致了券商大集合产品“公募化”的当下,券商资管在产品转型完成后无法开展公募业务的窘境。但按照新规“一参一控”限制放宽,上述难题也将迎刃而解。进一步来看,原有的公募牌照红利将受到冲击,转向更加看重实力的市场化竞争,有利于公募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看点二:突出长期考核激励,强化内控、经营、治理方面要求

除了在准入方面进行规范外,《管理办法》还在公募基金管理人的内控和经营和治理方面提出进一步的要求。突出行业文化建设与廉洁从业监管,强化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与独立董事责任,允许公募基金管理人实施运营外包等。

例如,在提升机构主题合规风控能力,夯实行业高质量发展基础方面。《管理办法》对强化投资交易行为管控、加强基金管理公司集中统一管理方面都做出了具体要求。此外,还要加强行业文化与廉洁从业监管。强调公募基金管理人及其董监高与其他从业人员应当树立正确经营发展理念,加强文化建设,坚守廉洁从业,遵从社会公德,履行社会责任。

在完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机制上,一方面,明确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党的组织机构,开展党的活动,并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另一方面,要求持股5%以上股东承诺一定股权锁定期,保持基金管理公司股权结构长期稳定,规制股权质押行为,夯实股权事务管理责任。此外,《管理办法》还要求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具有持续资本补充能力,提前制定风险处置预案,不得违规干预公司经营,侵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加强独立董事履职保障,支持独立董事发挥专业作用。

值得一提的是,针对突出长期考核激励,《管理办法》要求,董事会对经营层实行三年以上长周期考核,将长期投资业绩、合规风控情况作为关键岗位人员考核的重要依据,实施薪酬递延、追索扣回与奖金跟投制度,严禁短期考核与过度激励。

而对于支持基金管理公司在做优做强公募基金主业基础上实施差异化发展方面,《管理办法》更鼓励培育一流资管机构。支持公募主业突出、合规运营稳健、专业能力适配的基金管理公司设立专业子公司,专门从事REITs、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基金投资顾问、养老金融服务等业务。

与此同时,《管理办法》也允许公募基金管理人实施运营外包。允许公募基金管理人委托专业资质良好的基金服务机构开展份额等级、估值等业务,支持中小基金管理公司降本增效,聚力提升投研水平。

看点三:明确退出机制,助力行业高质量发展

值得一提的是,按照“有进有出”的原则,《管理人办法》还针对公募基金管理人的退出机制进行明确。

例如,增设专章明确公募基金管理人退出机制。明确坚持市场化、法制化原则,允许经营失败的基金管理公司主动申请注销公募基金管理资格或者通过并购重组等方式实现市场化退出,并明确风险处置的措施类型与实施程序。

其次,强化全流程管控和各方职责。明确风险处置过程中托管组、接管组、行政和清理组等组织的责权范围,明确被处置公募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董监高与关键岗位人员的配合义务,压实各方责任。

有公募业内人士表示,从1998年发展至今,公募基金行业走过了20多个年头,管理人数量如今已提升至150家以上,银行系、券商系、保险系、私募系、个人系的机构层出不穷。但主体多样化的同时,不同管理人之间的发展情况迥异。

进一步而言,退出机制的明确,在一定程度上,给各家公募基金管理人以压力,倒逼其加快发展脚步并提高自身竞争力,也有助于部分公募机构走出“舒适圈”,更好地接轨市场化运作。另外,退出机制在通过优胜劣汰的方式助力行业健康发展的同时,也将吸引更多资本加入,共同促进公募基金做大做强。

“受人之托,代客理财”是公募基金的本源,以投资者利益为核心应当成为公募基金行业的“信条”。在守法合规的前提下,勇于开拓创新,为普通百姓提供类型丰富的理财工具,不断在社会上普及理财观念,凸显着公募基金的普惠金融特性。

此次《管理人办法》的发布,是公募基金行业迈向高质量发展的有力制度保障。也会鞭策各家基金公司提升投研核心能力,加强投研团队的体系化、长期化和平台化建设,加大产品和业务创新力度、践行社会责任,真正做到公司和行业同成长、齐发展,与投资者利益同提升、共进步,为千家万户美好生活贡献专业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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